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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規定…每三年要辦法說

2015-01-08 05:07:00 經濟日報 記者葉家瑋/台北報導

為提升上市公司財務、業務資訊透明度,並增進投資人獲取企業訊息之管道,證交所公告增訂「重訊處理程序」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,規範上市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境內自辦、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,揭露公司資訊。

證交所表示,103年度有召開法人說明會的本國上市公司計257家,占整體本國上市公司比率32%;另證交所103年度已辦理56場次之本國上市公司業績發表會,出席踴躍反應也相當熱絡。

為了持續提升上市公司的財務以及營運狀況,證交所公告增訂「重訊處理程序」新規定,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每三年要舉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說會。

證交所指出,法人說明會為上市公司重要之投資人關係活動,目前除體質健全、規模較大之部分上市公司已按季辦理,或不定期受邀參加外,本次法規修訂後,屬於營運績效優良、惟成交量偏低的傳統產業或中小型公司,或財務、業務資訊相對較不透明的公司等,皆應辦理法人說明會,以提升整體證券市場之資訊透明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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